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2021年1月1日以后是否必须按照新金融工具执行
问: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2021年1月1日以后是否必须按照新金融工具执行?
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1号)的非上市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推迟执行的,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报备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并在其2020和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推迟执行的情况及原因。
(二)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
(三)符合《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中关于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允许暂缓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日期。
参考政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