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承受人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纳税人如何认定
合同约定的承受人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纳税人如何认定?
一般情况:为便利征管,税务机关向权属转移合同中约定的承受人征收契税,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转移合同中约定的承受人办理登记。
特殊情形:若合同约定的承受人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规定,契税应按照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属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则确定纳税人。
合同约定的承受人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纳税人如何认定
合同约定的承受人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纳税人如何认定?
一般情况:为便利征管,税务机关向权属转移合同中约定的承受人征收契税,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转移合同中约定的承受人办理登记。
特殊情形:若合同约定的承受人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规定,契税应按照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属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则确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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