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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服务指南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服务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

湖南省财政厅

201910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和编码

1.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

2.编码:011100100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011100100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申请事项。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查后许可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

决定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执业许可条件

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2)书面合伙协议;

3)有经营场所。

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书面合伙协议;

4)有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经营场所。

4.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5.《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财会〔2018〕4号)第二条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工作;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与该资格相关的工作;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第三条 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以及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且任一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均不得位居合伙人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

    第四条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和分所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

7.《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三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

(二)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8.《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九条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9.《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10.《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49日发布,2012121日修订)第三条第四款: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二)自设立第二年起,业务收入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50万元。

1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1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性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条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省财政厅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及数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附1)

原件1份

需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必要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2)

原件1份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必要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附3)

原件1份

需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名。

必要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4

执业情况材料

不满足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提供)

复印件1份

需提供合伙人/股东尚未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期间在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有本人签字的复核页复印件及相应的审计报告正文复印件,每年至少一份,累计满10年且近3年连续。复印件上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由主要负责人签名,且写明复印日期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相应附3中“证明人”应为原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非必要

自行出具

5

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4)

原件1份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必要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6

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应提交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条件的材料及承诺函(附5)

原件1份

需合伙人/股东本人在承诺函上签名。

非必要

网上下载样本自行填报

7

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原件或

复印件1份

复印件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非必要

自行出具

8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需提供材料

1:《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情况表》(附件12)

原件1份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必要

网上下载样本自行填报

2: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1份

必要

自行出具

3: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1份

必要

自行出具

4:《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书面承诺函》

原件

原件1份

必要

自行出具

5:《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材料

原件1份

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由省级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盖公章),中国资产评估师无需提供,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查验。

必要

自行出具

6:《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与该资格相关的工作的材料

原件1份

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由省级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盖公章),中国造价工程师由该工作经历所在单位出具(盖公章)。

必要

自行出具

7:近1年的社保缴费记录

原件1

近1年的社保缴费记录,需由社保部门盖章的原件1份,如是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退休证复印件1份。

必要

自行出具

8: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财会〔2018〕4号)第二条第五项条件的材料及承诺函

原件1

需本人在承诺函上签名

非必要

自行出具

2.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省财政厅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及数量

材料详细

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1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附6)

原件1份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必要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原件1份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必要

自行出具

3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4)(总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原件各1份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必要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4

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

原件1份

承诺书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必要

自行出具

5

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提供

原件1份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1份。

非必要

自行出具

十一申请接收

1.受理地点:湖南省财政厅办公楼12楼会计处1212室。

2.联系电话, 0731-85165714,0731-85165157,0731-85165576

十二办理流程

(一)重名查询

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应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信息查询事务所重名查询”功能中查询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名,未出现重名,再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不需重名查询)

(二)提交申请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登陆后在“用户下载”栏中下载《用户手册-注册会计师篇》等资料,完成系统运行环境各项配置),由注册会计师提交申请、上传材料并送审,所有合伙人(股东)确认后提交省财政厅受理。(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由总所提交申请。)

)受理

1.材料补正:受理人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出具受理单。经审核,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齐全、相关信息符合填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和相关信息的应当受理,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发布受理通知书。

3.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省财政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对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布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包含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四)公示

省财政厅受理申请,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等情况在5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予以公示。

(五)审查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九条规定“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湖南协同监管平台”对申请人有关信息进行查验核对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复印件不清晰、信息查证不一致的情况需配合核实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

)决定

1.省财政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2.省财政厅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许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证书,并“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予以公告,同时通过“湖南协同监管平台”告知市场监管部门

3.省财政厅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出决定之日起5日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予以公告,同时通过“湖南协同监管平台”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决定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省财政厅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许可决定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发现准予许可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后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当撤销执业许可,予以公告,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

十三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四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1.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

1)出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准予XXXX执业许可的批复》的书面决定;

2)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2.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出决定之日起5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十七结果送达

自行领取、邮寄。

十八、申请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查询办理进度,联系方式:0731-85165714,0731-85165157,0731-85165576

3.行政机关依法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5.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和上传附件应做到字迹工整、清晰

十九咨询途径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批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现场给与解释答复。咨询电话:0731-85165714,0731-85165157,0731-85165576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湖南省财政厅机关党办(机关纪委)电话投诉, 0731-85165127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湖南省财政厅办公楼12楼会计处1212室,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的途径: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网址: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

联系电话:0731-85165714,0731-85165157,0731-85165576

注:本指南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声明: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服务指南”由中华会计之家(www.zhkjzj.com)整理!仅供学习参考!具体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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