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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2020年度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2020年度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陕财办会〔2021〕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以下简称“报备”),依据财政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工作文件依据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送的报备资料应符合下列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
 
(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
 
(四)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
 
(六)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
 
二、报备范围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陕西省财政厅批准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三、报备时间及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
 
四、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应当特别包括自贸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对自贸区分所实施一体化管理情况等。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三)2020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0年度经营情况。
 
六、相关要求
 
(一)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二)“事务所上传报备简要说明”上传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上传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一体化管理经验做法”上传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
 
(五)“自贸区分所业务开展及一体化管理情况”上传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情况说明,说明应当特别包括自贸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对自贸区分所实施一体化管理情况等。
 
(六)“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保单涵盖期间应当包含2020年1月1日至报备日(如为多张保单,请将多张保单打包压缩上传)。
 
(七)“其他补充资料”上传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合伙人(股东)本人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报备信息的核查
 
(一)结合报备工作,省财政厅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填报是否完整;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及其他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
 
(二)年度报备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将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予以公告;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报备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基本信息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要对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的内容均应与事务所(分所)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信息应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保持一致。事务所实际情况与系统中信息不一致的按如下要求办理:
 
1.属于变更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应按程序报送变更备案资料;
 
2.各事务所在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前,应补充完善更新本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机关、股东(合伙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事务所遗失系统登录密码的,应提交由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签字的密码重置申请,向省财政厅说明密码遗失情况,申请密码重置。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备时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报备页面正确填写报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
 
联系人:石  睿    电话:029-87611740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4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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